长春长生疫苗事件
长春长生生物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等问题曝光,引发公众对疫苗安全的广泛担忧,相关责任人被严厉问责。
2018 年 7 月 15 日,国家药监局发了一条通告:长春长生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生产记录造假。
两个月前,这家公司的股价还是 29.99 元,市值逼近 300 亿。
国务院调查组后来查清的事,读起来像一份流程破坏清单: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销毁证据。后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列了八项违法事实 —— 把不同批次的疫苗原液勾兑后重新编造生产批号,更改部分批次的生产日期,用过期的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销毁生产原始记录再编造虚假批生产记录,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以及销毁硬盘。
原液勾兑这件事值得多说一句。疫苗按批次生产、按批次检验、按批次签发,整个质量体系就建立在「这一批是这一批」上面。把几批原液混在一起再编个新批号,等于把这套体系的地基抽掉。
资本市场的反应比行政程序更快。从 7 月 16 日开始,长生生物连续 32 个交易日跌停,创下 A 股个股连续跌停的最长纪录。2019 年 11 月 27 日摘牌那天,股价 0.77 元,市值 7.5 亿。从近 300 亿到 7.5 亿,蒸发了大约 97%。它是 A 股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2018 年 10 月 16 日,处罚落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8.9 亿,按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72.1 亿,合计 91 亿。这个数字大约是公司 2017 年全年营收的六倍、净利润的十六倍。
八个多月后,2019 年 6 月 29 日,《疫苗管理法》表决通过,12 月 1 日施行。从案件曝光到专门立法通过,不到一年。这部法把制售假疫苗的罚款上限提到货值金额的三十倍,要求对疫苗实行研制、生产、批签发、流通、接种的全链条监管。
而这些,都还不是这个故事里最值得记住的部分。
长春中院的一审判决里有这么一句认定:长春长生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经抽样检验,抗原含量和效价均符合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实质性问题。
罚了 91 亿,退了一家上市公司,判了一个无期徒刑。但没有一剂疫苗被证明有害。
这不是替谁开脱。故意造假就是故意造假,公众对疫苗的信任被系统性欺骗所摧毁,这本身是巨大的伤害,不该用「药没问题」抵消。但这两件事同时成立,才是这件事真正的形状:被惩罚的不是产品,是记录;而摧毁信任的,恰恰是记录被造假的这个事实本身。
更微妙的是那个 91 亿。
2026 年 1 月 30 日,长春中院一审判处高俊芳无期徒刑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9 月,吉林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 2018 年 7 月事发算起,八年。
但 91 亿罚款收不回来。长春长生已破产清算,实物资产从 2020 年到 2025 年陆续拍卖处置,最后一笔大额资产是 2025 年 9 月成交的一块约 1.8 亿元的闲置土地。2.48 万户股东的索赔至今没有着落,而到 2026 年,投资者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 拿回损失的窗口关了。
一张 91 亿的罚单,落在了一家已经不存在于工商登记里的公司头上。
至于这件事真正的起点:最初的线索,来自长春长生一名老员工的实名举报。
《疫苗管理法》后来专门新增了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 —— 对举报疫苗违法行为的给予奖励,对举报所在企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重奖。
这部法里有很多条款,但这一条读起来最像是有具体的人在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