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事件
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转机时,应美国要求被加拿大警方拘押,引发中加、中美外交风波。
2018 年 12 月 1 日,华为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国际机场转机时被拘捕。加拿大方面表示,这是应美国的要求。
那天有一个时间上的巧合:它正是中美元首在阿根廷 G20 峰会上达成「不升级贸易对抗共识」的当天。
逮捕令不是临时起意。据加拿大司法部门的律师在庭上说,纽约东区法院在 8 月 22 日就已经对孟晚舟发出了逮捕令;11 月 30 日,一名加拿大法官得知她将从香港飞往墨西哥、途中在温哥华转机之后,签发了对她的逮捕令。
经过三场听证会,当地时间 12 月 11 日下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决定准予保释。保释金是 1000 万加元,其中包括 700 万现金。她的律师追加了四名共同担保人,包括一位房产经纪和一位邻居;她还表示愿意交出所有护照,包括已经失效的。辩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里包括:她和丈夫 2009 年在温哥华买下的两栋房子,价值合计约 1700 万美元。
她在庭上说了这样一段话:
我已经努力工作了 25 年。如果我被保释,我唯一的目标就是和我的丈夫和女儿在一起。我有多年没看小说了。
中国外交部在 12 月 8 日和 9 日接连紧急召见加拿大驻华大使和美国驻华大使。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用「于法不顾,于理不合,于情不容,性质极其恶劣」来评价加方的拘押行为。
而这件案子里最值得说的,是它给出的罪名。
按控方在庭上的说法,美国要求以「欺诈罪」引渡孟晚舟。指控的实质是:华为通过子公司 Skycom 促进与伊朗的交易,而对伊朗的制裁是美国的。孟晚舟否认了这个指控,表示华为与 Skycom 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它们的合作是正常的商业运作。
为什么不直接指控「违反制裁」?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在《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里给了一个解释:「美国之所以选择用欺诈罪指控孟晚舟,是因为如果明说孟晚舟违反了美国单方面制裁令,不一定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这里的关节在于:美国指控孟晚舟违反的那种禁令属于「第三方制裁」——制裁对象不是美国公民或美国企业,而是跟美国企业有来往的第三方。这种第三方制裁不被加拿大国内法认可。 也就是说,如果罪名是「违反美国制裁」,那么它在加拿大根本不构成犯罪,过不了引渡要求的「双重犯罪」这道门。
但加拿大 1999 年的引渡法留了一个口子:被申请人所涉的罪行,在加拿大法律和申请国法律中可以是不同的犯罪。而在加拿大,五千加元以上的诈骗是从严处理的罪行,最高可判 14 年有期徒刑。
于是「欺诈」成了那个能同时跨过两地法律门槛的罪名。
黄风对这个选择有一个评价:「欺诈罪行需要说明清楚对谁造成了经济损失、获取了什么样的利益。贸易中一些正常的策略和欺诈有区别。」
至于引渡本身的门槛也不高。《加美引渡条约》要求的只是被申请人的罪行在两国法律中都可能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比加拿大引渡法通常规定的两年标准还要低。而按程序,美国必须在孟晚舟被捕后 60 天内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否则她就应当被释放。
有一组数字可以说明这类请求在加拿大通常的命运:《渥太华公民报》公布过,1999 年到 2014 年间,加拿大收到超过 1500 份引渡请求,其中 90% 来自美国,而所有请求里只有 5 份被驳回。
那件案子后来走了很久。而它的起点是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被逮捕时头上的罪名,是按引渡法的门槛挑选出来的。